轉知~各機關(構)學校人員自109年3月13日起非因公奉派出國者,返國後經衛生主管機關列為自主健康管理對象,如需請假,回歸各類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辦理。
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來文字號︰臺教人(三)字第1090038670號 電 話 :(02)7736-5939
主 旨:各機關(構)學校人員自109年3月13日起非因公奉派出國者,返國後經衛生主管機關列為自主健康管理對象,如需請假,回歸各類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辦理,請查照轉知。
說 明:
附 件:人事總處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