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為合理維護私立學校編制內職員權益,請學校善用各種溝通機制,適時透過勞資會議妥善說明,並落實於校內章則,請查照辦理。
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來文字號︰臺教人(五)字第1090071902號
主 旨:為合理維護私立學校編制內職員權益,請學校善用各種溝通機制,適時透過勞資會議妥善說明,並落實於校內章則,請查照辦理。
說 明:
- 依本部108年12月19日「研商私立學校編制內職員勞動權益意見交流會議」決議辦理。
- 查私立學校編制外職員前經勞動部公告,自103年8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相關權益悉依勞基法、勞工請假規則及勞工保險條例等勞動相關法令辦理;惟編制內職員非勞基法適用對象,渠等退撫及保險事項分別適用私校退撫儲金制度及公教人員保險法,其他權益相關事項包括進用、差假等,基於與學校間之私法聘僱關係,由各校於相關規章或聘約中訂定。
- 茲因私立學校編制內、外職員,二者進用目的、期間等均有不同,適用法令各異,各校應適時透過勞資會議等校內協商機制,就編制內、外職員權益之差異妥善溝通、說明,並具體落實於校內章則,以合理維護同仁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