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任免
Q:新聘外籍專兼任教師如何辦理工作許可? A:新聘專兼任外籍教師經過各級教評會通過聘任後,聘任系所將經單位主管簽章之外籍教師聘僱名冊、護照影本(含入出境章戳頁)、2吋相片1張、外僑居留證影本(若具備者)、上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影本及納稅證明影本(若上年度受僱其他機構者)等文件逕送人事暨法律事務室發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工作許可。俟取得勞委會聘僱許可函後,逕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外僑居留證,教師於拿到將居留證後,影印送人事暨法律事務室辦理後續手續。
Q:依親(依配偶)獲准居留者是否需要申請工作許可? A:外國籍人士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不須申請許可即可工作,只須繳交有效期之外僑居留證影本予人資處存查即可。
Q:教師升等送審著作應注意事項? A: 一、有送審教師個人之原創性。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學術性著作或非屬具個人原創性之學術性著作(如編著、翻譯、教材研製及詩詞、散文、小說等文學創作)不得送審。 二、工具書、傳記等僅可列為參考著作,不得列為代表著作。 三、送審著作係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證書後,送審前5年內在國內外具審查制度之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含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公開發行之電子期刊),或該刊物出具將定期發表之證明,或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之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公開發行(含以光碟發行),或出版公開發行之學術性著作。但送審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5年內曾懷孕或生產者,得申請以其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7年內之著作送審。 四、送審之專門著作若為學術性刊物發表之論文抽印本必須載明發表之學術性刊物名稱、卷期及時間,如未載明,應附具原刊封面及目錄之影印本;學術研討會發表之論文,應檢附該論文集之出版頁 (含出版者、發行人、發行日期等);經出版公開發行係指經出版社或圖書公司出版公開發行,並於版權頁載明作者、發行人、出版時間、地點、國際標準書號 (ISBN)及出版品預行編目等相關資料,並附出版社或圖書公司開立之出版證明,自行出版或未符合上開規定者不予受理。 五、代表著作須與送審人任教科目性質相關且非為學位論文之一部份。代表著作如係學位論文之延續性研究者,送審人應主動提出說明,並經專業審查認定代表著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不在此限。但以學位文憑送審者,如最高學位論文未曾送審者,得以最高學歷論文代替專門著作送審,學位論文不受近五年之限制。 六、以二種以上著作送審者,應自行擇定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其屬一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著作,至多五篇。 七、代表作如係數人合著者,僅可一人送審,送審教師以外他人須放棄以該著作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送審教師應以書面說明本人參與之部份、比例、與合著人關係並由合著者簽章證明。 八、其他系(所、中心、室)、院相關外審規定。 九、本校專任教師升等每學年舉辦二次,接受升等申請截止日期分別為每年5月1日及11月1日,請於規定期限內擲送人事暨法律事務室憑辦。
Q:任教未中斷之規定? A: 一、90年12月4日台(90)學審字第090163877號95年12月7日台學審字第0950184707號。 三、兼任教師若每學期均有聘書且有授課事實者,均從寬認定為「任教未中斷」。
Q:教師升等送審未通過再送審時程為何? A:各級教評會審查議決不通過者,自議決日起一年內不得提出申請;報教育部審查未通過者,自核定日起一年內不得提出申請。一年內送審著作如未有更具體符合升等條件之增修不得再申報升等,且應提供前後送審之論文題目對照表以供查核。
Q:編制內教職員退撫儲金自主投相關作業期程為何? A: 一、自主投資相關作業期程及配合事項說明如下: 二、新進教職員可至私校儲管會網站下載「自主投資運用實施計畫手冊」,請由私校教職員自主投資網站/首頁/最新消息/自主投資發函附件公告,以利瞭解。 三、自主投資相關問題查詢專線如下:
Q:編制內教職員申請退休條件為何? A: 一、自願退休要件: (一)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以上者。 ( 含他校 ) (三)建議申請退休學期前四個月開始申請。 二、屆齡退休要件: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至當學期結束。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 三、相關應備表件,請至私校儲管會首頁/表件下載專區/退休申請作業主表件-「退休案件初核檢查表」有詳實說明。
Q:教職員工在職證明書申請? A:請至人事暨法律事務室人事表格下載「教職員工證明書申請表」,並註明申請用途,簽會單位主管後擲送人事暨法律事務室辦理。
Q:教職員工離職流程為何? A: 一、請您先以書面依行政流程(請加會人事暨法律事務室),簽請校方核准。 二、請至人事暨法律事務室人事表格下載「教職員工離職程序表」,書面簽呈為其附件,會簽相關單位核章,如有應繳回之薪資或其他款項應至出納組繳交。 三、至各單位繳還各項文件及物品後,如為編制內教職員應選擇是否領取新制離職儲金,並填具「離職/資遣給與申請書」(暫不請領者免)及「離職/資遣給與選擇書」(乙式兩份),擲送人事暨法律事務室。 四、各項程序皆完成後,請將「教職員工離職程序表」連同書面簽准文件等送人事暨法律事務室製發離職證明書。 五、離職證明書請妥善保存,遺失不再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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