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送審專區
壹、一般專任教師送審依「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及「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辦理。 1. 台灣首府大學教師升等辦法 3. 專任教師送審規定 6. 台灣首府大學升等教師之代表著作、參考著作、參考資料檢覈表
貳、專技人員請依本校「專業技術人員聘任要點」、「各教學單位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比照教師等級認定標準表」、「擬聘獲有國際大獎專業技術人員酌減工作年限標準表」等規定辦理。 2. 台灣首府大學各教學單位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比照教師等級認定標準
參、送審資格檢核: (一)經學校聘任,且實際任教。但已核准成立之學校,第一學年學生尚未入學前,經學校聘任且實際到職者,得提前申請。 (二)教師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其返校義務授課,符合前款授課時數者。 (三)以全時在國內、外進修、研究或出國講學,該學期未實際在校授課者,不得送審。 (四)特殊身份應先完成報准程序(軍訓教官、護理教師、公務人員、軍人等)。 (五)專任教師在他校兼任,須由專任學校送審。 (六)教師履歷表之代表著作名稱及參考著作篇數、名稱、出版時間,應與冊報資料一致。 (七)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報部複審之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將區分為甲、乙兩式。甲式維持現有格式,供教育部審查用;乙式則供送外審委員審查用,不顯示送審人之個人資料(包括:送審人之身分證字號、性別、出生年月日、聯絡資訊、照片、送審人簽章、證書字號、學術專長代碼及由送審學校填寫部分);報部複審時,不得將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與送審著作一併裝訂,不符合者教育部將逕予退件。
伍、教師升等外審流程 |